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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化建设研究 如何推进农村社区法治建设?

2021-04-24知识2

如何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法治问题 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入点放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上,把着力点放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上,把落脚点放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紧紧围绕农村平安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对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部门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

如何促进乡土社会的法治化建设 善待民间法,确保民间法拥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在乡土社会法治化进程中,善待民间法的关键是处理好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着既对立冲突,又统一互动的辩证关系。二者在调整范围、运作程序、实施效力以及判决保证等方面都明显不同,但同时,国家法与民间法又相互促进①。乡土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对立统一的博弈过程。在此过程中,不能偏废其一而不顾其他,既不能把国家法简单地向乡土农村无限楔入,更不能无情地消灭和压制民间法,较为可行的作法是善待民间法,保证民间法享有一定的运作空间

浅谈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摘要】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对建设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意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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