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符合哪些规定,海关会实施A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
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 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 料件保证金台账,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 关核销后,。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2日 署税[1999]6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 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确保保 证金台帐“实转”规定有效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工企业登记 根据保证金台帐“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的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加 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申请加工企业编码。编码规则由总署另文通知。二、合同备案审批 海关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时,应严格按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如加工贸 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以A、B、C、D为顺序,海 关按较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注:根据《企业分类计算机管理程序》对企业代码的设定,对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企业,该系统设定的类别代码为“AA”,其加工贸易业务按国办发[1999]35号文的“A”类管理;对该系统设定的类 别代码为“A”、“B”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