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凭证上的银行汇票承兑人写出票人可以吗?贴现息由出票方承担 不可以、贴息是由持票人提供。贴现凭证上的银行汇票承兑人就是这张汇票的开票银行,汇票左上方的“付款行。
企业所得税贴息的利息可不可以扣除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
【热门】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的税收风险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三尺讲台老会计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的税收风险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现分析如下:一、合同约定采购方承担销售方票据贴现息的税收风险(一)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面临不能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433623831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