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死亡,代理权会不会终止? 不会终2113止。《关于贯彻执行〈中5261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02)》82.被代理1653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
死亡,代理人不知情,委托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总则的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委托人死亡,代理人不知情,委托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您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