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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手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4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1-04-24知识6

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范世玲《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05月04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1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 陈竺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依据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参考答案:A解析:[知识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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