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张明楷法益侵犯说与传统理论的一个问题 我之前在做一个案例辩论的时候刚好有仔细看了看这一系列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主客观一致说。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
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都是刑法惩罚的对象,这一句为什么是错误的 侵害法益的程度2113包括实害和危险5261。(1)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实害),通4102常表现为造成1653危害结果,如杀人致死,对生命权造成实际损害,表现为发生了死亡结果。例:甲使用剧毒砒霜将乙毒死,甲对刑法保护的生命权造成实际损害,具有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2)对法益可能造成损害(危险),通常表现为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可分为具体危险和抽象危险。①具体危险,指该行为在具体场合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也即有现实的可能性。例:甲为杀害乙朝乙开枪射击,见乙中弹倒地,以为大功告成匆匆逃离现场。不料只是击中了乙的腿部,乙没有死亡。甲对乙生命法益有侵害,没有发生死亡(实害结果)但有具体危险,也具有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对法益造成实害的,一般是既遂犯;对法益造成危险的,通常是犯罪未遂。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丙构成抢劫罪未遂。②抽象危险,指该种行为方式一般而言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只是在该具体场合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可能性。例:甲为杀害乙,买来一瓶200毫升(小瓶)的农药投放到乙家的水缸中,乙一家三口人饮用该水后感到身体不适,寻找原因发现水缸的水有异味。事后查明该种农药对人畜没有致命毒性,。
甲构成:故意伤害杀人罪既遂?还是故意杀人罪未遂?或者是正当防卫?理由是什么? 甲向前方十米远的乙开枪,子弹打偏,打死了附近的丙,甲没有预料到会打死丙,但有预见的可能性。事后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