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体捐献 捐献人可到各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根据有关规定,捐献人可到登记机构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领取遗体捐献卡。捐献人死亡后,遗体捐献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原登记机构,并持捐献人的死亡证明和遗体捐献登记表、遗体捐献卡等资料,与原登记机构签订捐献遗体交接协议书,原登记机构向遗体捐献执行人颁发遗体捐献纪念证书。
上海市民如何办理遗体捐赠 上海市各区、县红十字会和接受单位是本市遗体捐献的登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6303236记机构。捐献者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登记机构,并可自行选择接受单位,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1)到登记机构登记;(2)委托他人代为登记;(3)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4)其他便于登记的方式。登记时,可向登记机构领取一式三份的申请登记表,并附三张二寸正面半身报名照。遗体捐献的用途: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可以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扩展资料1、上海市红十字会地址:北京西路1465号联系电话:021-5212 29952、虹口区红十字会地址:唐山路902号一号楼101联系电话:021-6541 83953、静安区红十字会地址:愚园路300号23楼2305室联系电话:021—6252 1077/6240 16174、黄浦区红十字会地址:河南南路288号9楼联系电话:021-6336 5880。
关于遗体捐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37623431官捐献行为,保障捐献人的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器官捐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身故后仍然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人体器官。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本市鼓励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分配和利用捐献的人体器官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民政、交通、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红十字会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的意义,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知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红十字会对在人体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