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信用证作为被商人们信任并广泛使用的交易工具,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信用证的独立和不可侵犯性。其基本含义是指:信用证的开立、兑付及纠纷解决与该信用证产生的基础合同。
信用证是支付工具还是融资手段?如何认定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的主要用途是支付工具,只有融资性的备用信用证才有融资性质。信用证欺诈一般是指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即凡是利用信用证实施的诈骗均属于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欺诈的表现形式 由于各国法2113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5261国际商会又认为自己不是立法机4102关,不应该对类似概念予以界定,因此也没有1653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因此,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的国内法。我国法律对“欺诈”的定义体现在《刑法》195条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的以下定义: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种多样,按欺诈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受益人实施的欺诈、申请人实施的欺诈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按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伪造信用证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