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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04-23知识18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9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申请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7年9月4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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