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1)执 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 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2)执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 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工 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把村民委员会建设成自我管 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 委员会应当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