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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网络犯罪的刑法思路

2020-07-28新闻12

惩治网络犯罪与促进网络治理研究专题之二

惩治网络犯罪的刑法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曲新久

眼下,“双层社会”观念较为流行,按照这一观念,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并存。虽然这一观念承认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密切联系,但是仍会有意无意地将二者割裂开来,照此思路,惩治网络犯罪难免产生问题,即要么过于扩张刑法的打击范围,要么过于缩小刑法的适用空间。前者的典型例子是,一些司法机关将网络游戏装备视为“虚拟财产”,作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的典型是,否定某些特定信息网络空间具有“公共场所”属性,因而反对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的“公共场所”扩张解释为包括网络信息公共空间。个人认为,惩治网络犯罪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一体化地看待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两者的区别应以世界一体化认知为前提。

“双层社会”观念是以盗窃罪追究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行为刑事责任的背后原因。亦即,将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世界看成是双层次的两个世界,进而将刑法直接引入虚拟空间的认知思路。殊不知,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并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客体,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精神,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并不能将盗窃网络游戏装备行为作为犯罪处理。直到今天,网络游戏装备并没有像后来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那样具有同现实世界财物一样的法律属性,即排他性支配(占有),因此依然不是财产犯罪构成要件之“财物”。同样,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的一体化关系,信息网络公共空间就会被视为“虚拟”的而非真实的存在,如此一来,刑法关于“公共场所”的理解只能是传统物理意义上的公共场所,而不能与时俱进,将其解释为包括信息网络公共空间。

一体化地认知现实世界与网络世界,能够合理地扩张或者限制解释刑法分则条文。当今世界,互联网主要还是技术领域的巨大进步,而不是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颠覆性变革。于法律体系而言,网络信息技术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网络犯罪总体上还属于事实领域的重大变化,传统刑法体系并未失灵。个人认为,应运用刑法重点惩治以下几种网络犯罪:

一是惩治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目前,国际政治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维护国家安全面临新挑战。对于散布虚假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应运用刑法重点打击。二是高度关注网络恐怖犯罪,尤其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于此类犯罪,应注意区别对待,注意发案地区的差异性,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三是“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等术语不是违法阻却事由。对于网络世界所特有的各种术语、概念,司法人员应当以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为指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运用“犯罪构成要件”概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网络高利贷等经济犯罪。四是关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网络犯罪。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除此之外,需要注意利用网络实施故意杀人、猥亵儿童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在网络私密空间内猥亵儿童,虽然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也构成猥亵儿童罪。五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五个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纯正”网络犯罪,基本适应目前惩治网络犯罪的法治需要,各级司法机关需要学会灵活适用这些刑法分则条文。六是运用刑法惩治网络犯罪,尤其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发挥能动性,积极有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新概念、新术语、新情况层出不穷,检察官应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

#猥亵儿童#盗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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