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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设备超出经济寿命评估成新率

2021-04-23知识7

民法和商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它不但影响到我国民商法学科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和思路.本文试从民商关系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就教于各位同仁.一、传统民商分离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一)民商分离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民商分立又称民商分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民商分立的模式之所以至今仍占支配地位,不仅由于传统,而且还有某些理论依据”.[1]如果追溯民商分离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虽然商事习惯和商事规则很早就已出现,但商法真正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而独立存在却是近代的事情.商事关系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确定了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范围的扩大,面对纷繁复杂的商品经济关系,以民法为基本内容的罗马法开始有捉襟见肘之感.对此,伯尔曼认为:“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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