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范围是什么 1、采购主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
政府采购法是否规定了三次招标废标可以自行采购?如果可以,请问哪里有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讲的是有效投标应当在三个以上,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虽然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但却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是有效投标,也就是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比如绵阳市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四家投标单位,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只剩二家,是否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这。
什么是“自行采购”? 关于自行采购的法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就采购实际而言,对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行采购可,通常与监管部门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办事,而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究竟是否是采购人有特殊要求,不能一概而论,有待核实查证,是否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有待证实,往往采购人凭借法律赋予的弹性空间,一味强调特殊性紧急性,编造各种借口暗度陈仓,未经批准而自行采购,逃避监管,成为监管部门棘手的问题。就采购范围而言,总而言之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就表明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当是:既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又不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或者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