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东胜区一名 “的哥”,苦于生活拮据,经济压力大,2019年3月通过电话联系以每张10元的价格购买了900张百元面值的假币。购买假币后刘某某将假币藏匿于租住处的天花板内,准备借机使用。
后经举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假币已被依法扣押。刘某某购买假币数额巨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对刘某某以购买假币罪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