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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动产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 永佃权现在还用吗

2021-04-23知识4

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在中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何时无可考证,但据史料可以判断,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参照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在物权编设4章规定他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3章,没有规定典权。在《民国民律草案》中,他物权的立法体制略有改变,各种他物权分章规定,共设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6章。至《中华民国民法》正式颁布,物权编共设7章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使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使佃户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注:(台)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之作用。因为,综观各国永佃权制度,无论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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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1、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在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当时农业生产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对过剩,于是相应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产生了。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奴隶主将其所领有的土地,对隶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成年劳动者,按照一定制度授予若干亩份地。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方法。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2、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代、汉代的土地制度其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秦国的秦孝公任用商鞅两次变法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

#永佃权现在还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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