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2113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5261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4102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1653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扩展资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如果是视同销售,就有销售税和进项税,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不是视同销售,则没有销项税? 1、如果是视同销售,与正常的销售一样,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销项税,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条件,而增值税在征税时要视同为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增值税税法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出于以下考虑。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断。我们知道,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办法后,发票不只是纳税人记账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由于社会的生产活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增值税税款的征扣角度看,纳税人抵扣税款的权力是否成立,取决于他所购买货物的销货方是否履行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上一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他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本环节购进货物时支付的税额不能抵扣,下一环节纳税人也不能享受税款抵扣。另外,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采用了抵扣的原理,当在一个环节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得不到扣除,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他就成为全额纳税其产品的。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 而无销售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