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规定的?在税法上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固定资产折价的最低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请问现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一、固定资产的残值率:1、内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2、外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二、折旧年限: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摊销年限限制如下: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扩展资料: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一、计算方法:在不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二、案例:案例一:冠华电子科技研究所购入一台新款红旗,价款100万元,计划使用10年,净残值率为5%。根据会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单位与税法不同时应该按哪一个? 可以继续按原来的折旧年限算,税务上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最低年限,你可以根据企业使用该资产的实际情况可以多计提年限;但是如果你公司如果08年有利润又不想交和想少交,可以在08年汇缴清算时全部按新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一次调整,会计处理上折旧年限不用调整继续用原来的年限提折旧,不过要设备查账本,在以后年度会计账上记得所提折旧就不要税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