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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

2021-04-23知识1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资格条件及确认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采取本人申请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认定过程包括本人申请、初审、受理、确认、发证。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能正常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接受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六)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 对达不到第十三条(二)所列条件,并取得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精通某类专业产品性能和市场状况,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审查确认后,也可聘为评审专家。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可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驻济南省直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申请人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2013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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