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县域警务】非法捕捞?刑拘!
每到夏季
河水清澈透亮
河底清晰可见的鱼儿十分诱人
然而
一些不和谐的非法捕捞行为也随之而来
“雷鸣”炸鱼?
抓你没商量!
连日来
浏阳市公安局
充分发挥公安职能
认真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
集中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专项行动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2020年7月22日,浏阳市公安局官渡派出所联合市局治安大队侦办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杨某。
△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
△作案船只
经查,杨某多次在大溪河沿溪段水域利用家中留存的“雷鸣”炸鱼捕鱼,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非法捕鱼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供稿单位:官渡派出所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
保护河流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切勿为牟取私利
将自己“捕”入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