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常某与被告沈某曾共用毗邻沈某园地的一条水渠浇水,2017年,双方发生矛盾,沈某拒绝常某再继续使用该水渠进行浇水。常某遂自行购买水泵,从公渠中抽水浇地。后常某因浇水成本增加,不满沈某的行为,向敦煌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排除妨碍,并赔偿常某因浇水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5700元。
敦煌市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态度强硬,各执一词,案件陷入了扑朔迷离的状态,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多次前往合水村进行实地勘察,通过与村委会主任及当事人所属村组的队长进行沟通交流,基本确立了三个可以让常某正常浇水的方案:一、继续通过毗邻沈某园地的水渠浇水;二、从常某自家承包地的上游开渠引水;三、从主干渠开源引水。
确认方案以后,承办法官又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到达现场,在队长的指引下,办案组与当事人共同检查水路,确认方案的可行性。听取队长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后,排除了后两个方案,最终确定仍通过毗邻沈某园地的水渠浇水。
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方案一也很难施行,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交流,解释其中利害。在整个办案组的不懈努力下,常某与沈某各自退让了一步,经调解,沈某同意常某继续通过毗邻自家园地的水渠浇水,常某也承诺不再因经济损失向沈某发难,并愿意在今后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做好该水渠的维护和修理工作。至此,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敦煌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