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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问题

2021-04-23知识2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怎样影响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差不多一个月之后,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

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策有什么积极意义 一、中短期影响。企业可延期纳税、缓解短期的资金链压力新政策的正面影响是企业可延期纳税、缓解短期的资金链压力,还能加强一些企业资本开支的动力;负面影响是企业近两年的报表利润增速会下降。即简单地来说,加速折旧法和直线折旧法相比,会使企业在最近两年的报表盈利数据更差,但是实际的现金流状况改善;而在快要接近折旧年限的时候(预计3~5年以后),又会使企业的报表盈利数据更好,但是实际的现金流状况会更差。二、长期影响。加速折旧既刺激投资 又有助于调整结构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矛盾,不能继续依靠政府搞固定资产投资,如何调动市场积极性成为一个难题。目前的加速折旧新政策则一箭双雕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它会鼓励制造业投资来稳定经济,但鼓励的主要是新兴产业的投资以及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因此,这一政策既刺激了投资,又有助于调整结构。应该注意到,此次新兴产业与高端制造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被全面列入加速折旧范围,而不仅仅只是研发投资。

2014年9月13日,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抵税作了哪些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4年9月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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