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和精神支柱,也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是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又称“无产阶级民主”、“人民民主”。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仅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要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两者不可分割。只有坚持和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才能有效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扩展资料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1、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
为什么证据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这个问题吧,第一,ALLEN个人见解第二,他说证据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还是在着重强调证据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证据的形式有效,取得证据的。
为什么说法律公正,是法制社会的基础和基石 因为人有情而法律无情,有了法律,人的各种行为才会有所约束,出了事情才会有解决的办法,社会秩序才会井井有条,但是这些事情成立的条件就是要法律公正,这样才不会被钻空子,才不会偏袒某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