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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46条有什么新规定?

2021-04-23知识1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是什么?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浙江省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浙江省2113邮政专营管理办法》是浙江省人民政府5261令第167号文件,经省人民政府4102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长1653于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详细信息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范和保护邮政企业专营活动,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市)以上邮政局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以下统称邮政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负责邮政专营业务的统一经营。第四条 省、市、县(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检验检疫、海关、税务、价格、外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邮政专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邮政专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依法由邮政企业专营:(一)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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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邮政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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