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和现金流一致,但是没有货物流,这样做犯法吗? 老板为了增加公司流水,虚开发票,虚走银行流水,但是没有货物流通,这样容易被查吗?
税法上的三流合一怎么理解 1、《国2113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5261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4102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653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2、具体内容包括:①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②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③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3、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4、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
“三流一致”是什么意思? 增值税实务中所说的“三流”,是指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