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容隐制度的限制 中国古代容隐制度的渊源发展容隐制度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
亲亲得相首匿是什么意思 这是中国古代2113法制上的一个原则,一般规定5261是如有人犯4102罪,那么百姓不得包庇,窝藏1653罪犯或掩盖罪行,现行刑法也有相关罪名。但在中国古代法制上,规定如果是亲属犯罪,其他亲属对其包庇、窝藏、掩盖罪行将不会受刑罚或减轻刑罚,而且如果亲属犯罪而其他亲属揭发的,反而可能收到官府追究。
如何看待古代的亲亲相为隐 “亲亲相为隐”是指,人们为亲属利益而知犯不举告、掩盖犯罪事实、通报消息、帮助逃跑、藏匿人犯、帮助窝脏、销脏、隐藏和毁灭证据等,本文简称为容隐制。人们通常认为,“亲亲相为隐”是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的特有原则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伦理的最大体现,因而也是封建主义垃圾,与现代民主法治制度水火不容,一概予以否定。传统的容隐制固然有其糟粕的一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容隐制也包含着一定的合理价值。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它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对亲情的保护,也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但是这项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奉行了几千年的法律制度和伦理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明主法治的障碍被扫进了垃圾箱。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是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从古至今,也未曾消逝过。该制度包含着一定的合理法律价值,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