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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统计法知识你了解了吗?

2020-07-27新闻16

原标题:这些统计法知识你了解了吗?

久违的统计法普法课堂来啦

今天也有满满干货

大家快来学习吧~

十三个“不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

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统计法》

第42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 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电话催报案例:

第41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检查案例:

原文标题:这些统计法知识你了解了吗?

来源:丽江法治宣传教育 / 版权归创作者所有

本期编辑:代悦 责任编辑:王晓昕

#统计法#统计资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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