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否规定了三次招标废标可以自行采购?如果可以,请问哪里有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即开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应当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讲的是有效投标应当在三个以上,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虽然也规定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但却没有规定他们必须是有效投标,也就是投标文件必须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比如绵阳市就曾发生过这种情况,四家投标单位,一家投标迟到,被宣布为投标无效。还有一家技术评审不合格,只剩二家,是否应当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也就是,评标委员会经评标后,出现有效投标不足三人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也可以在剩下的不足三个的有效投标中推荐或者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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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具体的操作流程及处理办法是什么?求详细解释,最好有相关国家规定 事业单位政府采2113购流程大体分:采购预算5261上报审批—采购计划4102上报审批—采1653购业务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按某一采购方式采购如招标等—专家评标—发布中标公告—签订采购合同—付款。具体法律法规依据:操作程序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信息公告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专家管理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采购付款依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