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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代理人可否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保险代理行为主体

2021-04-23知识3

个人保险代理人可否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在 过去的实践中曾有法院以贪污罪认定,其理由是保险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展业为从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其截留保险公司保险费的行为 性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做出这样的判决是由于当时的历史局限造成的,在现在看来,首先,个人保险代理人为国有独资 保险公司进行展业并非是公务行为,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业务行为,其次,加入WTO之后,不仅有了民营保险公司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并立,更将出现外资保险公司,所以,对于该类案件以贪污罪定性不妥。

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什么行为 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2113业务开拓行为。5261保险代理(InsuranceAgent),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4102,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1653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在我国,保险代理制的实施,保险代理人的出现,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事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参考答案:D

#代理保险的法律主体#保险代理行为主体#代理保险产品的法律主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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