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
我国对水产养殖生产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生产有如下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 域和。
养殖场的主要生产、生活设施有哪些? 养殖场的生产、生活设施主要有:(1)围护设施水产养殖场应充分利用周边的沟渠、河流等构建 围护屏障,以保障场区的生产、生活安全。根据需要可在场区四周建 设围墙、围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