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解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2020-07-27知识9

开发商与村委合作开发房产,然后与个人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合作建房合同》《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合作建房合同》这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您好张律师!我姓范,我家在 惠城区 汝湖镇东亚村,现在搞村企合作开发,我家刚好在红线外,就是房子屋檐下,门前还有十米宽的自用地。开发商准备要围闭半年内施工,八年前建房的地方也是当地规划许可。法院对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113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5261纷案件适用4102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1653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七条 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第十八条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cunbing2019村企合作开发土地项目合同(样板)甲方: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高岭村蒋田经济合作社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高岭村军团经济合作社乙方:竞得人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合理开发村组土地资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拟甲方出地、乙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本着互惠互利、公开平等、真诚合作的原则,在事先征得甲方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前提下,经多次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项目土地概况项目土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高岭村地段,共同共有总面积平方米,土地为征地留用地,土地证号为:粤()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粤()惠州市不动产权第号。甲方为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高岭村蒋田经济合作社、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高岭村军团经济合作社,项目土地权益由上述两个合作社按照村民户数共同享有。项目土地的具体界址、面积、用地性质均以办证后国土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及相关文件标示的面积及位置为准。项目土地由甲方自行清场,与乙方无关。第二条合作方案(一)合作模式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村企合作方式开发项目土地,甲方负责按土地现状提供项目土地,甲方将项目土地使用。解决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三。村企合作开发房产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办理: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购房#房地产业#土地使用权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