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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种质资源圃保护条例 作物种质资源的工作机构

2021-04-23知识16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哪些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第九条 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或者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方式予以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濒危稀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三)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第十条 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由种子管理机构确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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