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合同法案例 第一个是存在误解的?非也非也!案例1:先做名词解释。未发现之物:所谓未发现之物,是指未为人所认识之物,包括3种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未发现其用途的物;未发现其价值的物。未发现之物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以外,即只有自然属性而无社会属性,因此未发现之物不是所有权客体,即使物是客观存在的,在被人发现前,也不能先验的赋予其所有权。换言之,未发现之物均为无主物。无主物是指在为人先占之前尚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动产。主要包括:(1)未曾归属任何人所有之动产,如海洋之鱼虾、深山之禽兽(国家保护动物除外);(2)之前为人所有但经抛弃之物,亦为无主物。隐藏物、埋藏物所谓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为外部目睹,且于发现时所有人不明之物。其要件如下:(1)埋藏物通常为动产,但也不以动产为限;(2)必须为包藏之物,以不容易为外部目睹为要件,但包藏的原因是否出于人之目的,在所不问,例如,他人遗失之物,后又被自然埋藏,也可转化为埋藏物;(3)须所有人不明,隐藏物、埋藏物非为无主物,但以所有人不明为前提,埋藏年代是否久远,在所不问,所有人以日后发掘为目的暂时隐匿之物,或因自然灾害暂时埋藏之物。
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吗 一、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属不属于无效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一个案例,关于合同法,高手看看 这是一个重大误解的合同,及当事人对自己的伤情产生误解而定的,重大误解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在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即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