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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二类空气功能区标准

2021-04-23知识7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分别是指什么? 一类区 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 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功能区是怎样划分的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二类: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431356637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 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标准的制定必须是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96标准有三类区,但那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特定工业区”。特定工业区,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和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 1998 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三类区的污染源要么被淘汰和取缔,要么通过改造升级工艺,减少污染排放,要么企业搬迁,远离城区。原来的三类区大多成为居住区、商业区、公共绿地等等,三类区的取消顺利成章。2012标准中,三类区已经取消了,保留了一、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要的是保护公众健康,其次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公共福利。由于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及公共福利为主要对象,因此可以维持不变。扩展资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规定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在全国。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试读结束,如需阅读或下载,请点击购买>;原发布者:半雅半俗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3.1.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3.1.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

#二类空气功能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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