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佃制 佃农有权“永2113久”性耕种地主5261土地的租佃制度。出现于封建社会后期,是4102封建租佃关系的一种形式1653。永佃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被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耕作权)两部分。地主只有土地所有权,而使用权属于佃农业。两者各有自己的习惯称谓。前者称为田底(或田骨、粮田、上买、下皮田等),后者相应称为田面(或田皮、质田、小买、上皮田等)。在典型的永佃制下,地主只能收租完粮(也有佃农完粮或地主佃农各半完粮的),无权随意增租夺佃或干预佃农耕作,而佃农则可依约退回、转租或典卖佃权。田底、田面可分别转移,其前提是,田面转移不影响地主收租,田底转移不影响佃农耕作。如果佃农只能“永远”耕种,不能转租和典卖佃权,则是一种不完全的或过渡形态的永佃制。上述两种永佃制在中国都同时存在。永佃制起源于宋代(也有人说是唐代),明后期和清前期迅速发展,东南沿海地区比较普遍,苏南、皖南、江西、浙江、福建、台湾和广东部分地区尤为流行,北方多数地区一般只限于旗地和官田。清中叶后,永佃制日渐衰落,但江、浙、皖地区在太平天国起义失败后曾一度有所恢复和发展。辛亥革命后,永佃制进一步衰落,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仍未绝迹。。
什么叫永佃权? 永佃复权:又称“田面权”。土地制私有制bai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du主土地上永久zhi耕种或放牧的权dao利,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灾荒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为之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其封建剥削关系,也有因农民日益贫困,将土地所有权以低价出卖,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与“永佃权”或“田面权”相对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相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田地权”,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转租或出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从而也不存在永佃权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规定,永佃权的存储期间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即为30年以上,旧中国国民法规定永佃权不得设有期限永远存续。――――《法学辞典》主编 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什么叫永佃权?什么叫永佃权?永佃权,是按年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而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其不动产的权利。永佃权源于罗马法。日本和台湾的民法,仍然分别规定了\"永小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