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土地,父母亲已去世,子女无当地农村户口,能否继续享有该土地使用权? 可以继续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
农村老人死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可由嫁出去的女儿继承吗?因为老人没有儿子,只有一个女儿已经嫁出去,也没有其他亲人了 在我国,按照目前的法律政策,农民对其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内部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土地。
请问: 村民死亡后,其生前承包的责任田现政府进行征地,其子女是否可以继承该征地补偿款? 土地承包法50条:土地承包人死后,其土地由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集体收回,重新分配。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是对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失地补偿,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