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业务,负责的客户是一家经销商。我们2020年按照合同排产的一批货物请问合理合法吗?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有一批货物需要用汽车从生产商所在城市甲运至销售商所在城市乙,已知从城市甲到城市乙只有两条公路,且通 (I)频率分布表,如下:所用的时间(天数)10 11 12 13 通过公路1的频数 0.2 0.4 0.2 0.2 通过公路2的频数 0.1 0.4 0.4 0.1 设A 1,A 2 分别表示汽车A在约定日期(某月某日)的前11天出发选择公路1,2将货物运往城市乙;B 1,B 2 分别表示汽车B在约定日期(某月某日)的前12天出发选择公路1,2将货物运往城市乙.P(A 1)=0.2+0.4=0.6,P(A 2)=0.1+0.4=0.5,∴汽车A选择公路1,P(B 1)=0.2+0.4+0.2=0.8,P(B 2)=0.1+0.4+0.4=0.9,∴汽车A选择公路2;(II)设X表示汽车A选择公路1,销售商支付给生产商的费用,则X=42,40,38,36X的分布列如下:X 42 40 38 36 P 0.2 0.4 0.2 0.2∴E(X)=42×0.2+40×0.4+38×0.2+36×0.2=39.2汽车A选择公路1时的毛利润为39.2-3.2=36.0(万元)设Y为汽车B选择公路2时的毛利润,则Y=42.4,40.4,38.4,36.4分布列如下Y 42.4 40.4 38.4 36.4 P 0.1 0.4 0.4 0.1∴E(Y)=42.4×0.1+40.4×0.4+38.4×0.4+36.4×0.1=39.436.0汽车B为生产商获得毛利润更大.
2014年8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3600吨花生仁的合同签约时由于买方坚持要求 额,你的这本书我也有。这个题的后续还有个仲裁结果:在CIF合同下,卖方只要保证把货物装运上船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3393037,越过船舷,取得合同要求的所有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而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责任和费用都转移至买方。卖方没有义务保证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以及安全性。因此,仲裁庭决定我方赔偿日方额外支付的港口停靠费以及仲裁费。卖方免责的。关于卖方是否要保证货物及时到达目的地合同用的是CIF术语,《INCOTERMS2010》中关于卖方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可见卖方只要保证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就可以,至于过了船舷之后,那是买方的义务和责任了。CIF合同是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它的风险划分点是在装运港的船舷。只要保证货物能安全越过装运港船舷就完成交货任务,而无须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港。换句话说,CIF合同是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性交货。因此,在本案例中,卖方完成了交货任务,他没必要保证是先在连云港卸货,还是先在青岛卸货。关于卖方的承诺是否有效日方以传真的形式保证“先在连云港卸完我方的货物再前往青岛”是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