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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的产品质量 轮胎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2021-04-10知识8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常压连续再生法除外)。(二)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要求。

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的工艺与装备 新建、改扩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及先进设备。(一)再生橡胶生产采用动态法、常压连续再生法、力化学法等,再生橡胶生产企业应同步配套除尘装备、尾气净化装置、烟气及水处理装置。(二)橡胶粉生产采用常温法,加工过程实现自动化,同步配套除尘、降噪装置。(三)热解企业采用负压热解技术,配套油品分离装置、炭黑加工装置、尾气排放环保控制装置,生产过程实现集成自动化和连续化。(四)采用其他先进加工利用技术方式。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的生产经营规模 (一)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翻新轮胎折算成9.00-20条数,下同)。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二)企业应具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翻新轮胎的技术、工艺及配有相符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并具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配套的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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