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力对政府采购的竞争必谈判方式提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知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本条中“应知”的法律含义是指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开标结果)和中标、成交结果经法定程序信息公开(见注1)后,即视为供应商应该知道,如:采购文件在发布公告后道即可领取而供应商未领取的、招标机构经过公开唱标而供应商未参加开标会的、中标结果已公告而供应商未尽注意义务的,均可视为供应商“应知版”。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要提出质疑,只能在采购文件开始发出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供应商常常在开标前、开标后或中标后,对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和权条款提出质疑,往往超过7个工作日,可依法视为无效质疑,招标机构可不予以受理,采购程序不受其干扰和影响。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也按同样程序办理。政府采购法第53条规定了质疑答复时间为7个工作日内。
政府采购如何质疑招标结果? 1、此种情形的废标指无效标,一般只有未实质性响应或按招标文件投标才可以废标。2、质疑、可以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项目,公示期一个工作日,是否合法?另外质疑的有效时间应该是在几天内 【法律意见】《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公示日期没有规定。如果你认为不合法的,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有效期是7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