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符合什么条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选拔任用条件: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什么 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2113”是指,在5261县(市、区、旗)、4102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1653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提拔县处级干部的《四项监督制度》相关规定: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