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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永佃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永佃权的产生是佃农长期

2021-04-09知识6

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何消极意义? 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

永佃权现存于哪些国家:永佃权是指;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佃农在按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

什么叫永佃权? 永佃复权:又称“田面权”。土地制私有制bai下农民交纳佃租,在地du主土地上永久zhi耕种或放牧的权dao利,明清两代盛行于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等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战争或灾荒后,地主霸占大量荒地,为了使农民为之开垦或进行土壤改良,遂给佃农以土地永久使用权,借以维持其封建剥削关系,也有因农民日益贫困,将土地所有权以低价出卖,保留了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与“永佃权”或“田面权”相对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相对,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称“田地权”,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转租或出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新中国成立后,土地私有制被废除,从而也不存在永佃权制度,按日本民法的规定,永佃权的存储期间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无约定,即为30年以上,旧中国国民法规定永佃权不得设有期限永远存续。――――《法学辞典》主编 邹喻,顾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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