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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会审制度及其意义? 大理院推事(即法官)李芳

2020-07-18知识11

一个法院中有多少庭长?比如执行庭长,副庭长,那么还有其他划分吗? 共9个回答 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各庭设庭长一人,副庭长若干人。各级审判机关,视事务繁简,设民庭与刑庭各一或各几个,每庭设庭长一人、《大明王朝1566》中,“衣冠禽兽”有什么来历?为何要冠以“禽兽”? 衣冠禽兽一词源于明朝官员服饰,文官官服绣禽,武官官服绘兽。在当时,衣冠禽兽一词颇具褒义。然而到了明朝中晚期,宦官专权,政治腐败。文死谏,武死战\"的从政理念被贪官佞臣彻底颠覆。官场腐败,文官爱钱,武将怕死。文官武将欺压百姓无恶不作,声名狼藉,老百姓视其为匪盗瘟神,于是,“衣冠禽兽”一语开始有了贬义,老百姓对为非作歹、道德败坏的文武官员称其为“衣冠禽兽”。有没有人可以具体讲一下来俊臣这个人? 你可以去看看后汉书酷吏传 或者推荐一部漫画:大理寺日志。里面有关于他的描写,我感觉.emmm、怎么说呢…清朝会审制度及其意义? 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会官审录(1397年)”、“九卿圆审”、“热审(1404年)”、“朝审(1459年)”、“大审(1481年)”等。清承袭明制,会审情形甚多,大多成为制度。清代基本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1、三司会审 是在唐代“三司推事”(“三司推事”是唐宋以来,对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概括)基础上发展形成的。明代正式确立“三法司”的体制。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因明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而得名。明清时期,重案、疑案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2、小三司会审 指三法司堂上官的属官包括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大理寺寺正等会审案件,这种会审因与三法司会审相比,案件性质较轻,官员级别较低,因而称为“小三司会审”。明嘉靖十三年定制。御史代表皇帝行使重案的复审权。凡是各省府录罪囚,都由皇帝下诏指定御史负责进行会审,并具报皇帝。请问大理院作为最高的审判机关是什么时候被废除的?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及录事。附设总检察厅,有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以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仿西方司法独立,规定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与旧大理寺仅有审核权者不同。司法行政,则另设法部。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亦以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士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审判不服高等裁判厅第二审判而上诉的案件及依法属于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与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取权。国民党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检察部门亦附设于内,不独设。大理院被废除。“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唐代的官制是怎样的? 什么是官制?官制是政权机构的一个重要组织制度,是关于官的设置和管理的一套制度。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但它也有自己的特点,可以用“三省六部,九寺五监”八个字概括。在唐代,三省掌管立法、审议和执行政务,市中枢机构,三省长官是辅佐皇帝行政的最高长官。三省分别是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最高长官称为尚书令(仆射)、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其中尚书省下又设置六个部门,统称为“三省六部”。而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部门被归纳为十四个,也就是“九寺五监”。(狄仁杰)随着时代的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如黜陟使等,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黜陟使只有监察权利,没有军权,不能调动军队。所以狄仁杰如同救火队员,曾先后先后担任多地的黜陟使,但都没有长期留任。总的来讲,唐朝在隋制基础上衍生出的一些具有执行、监察、侍从或其他功能的机构,共同组成唐皇朝的官制系统。此外,唐朝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为什么有的罪行在地方法院判了死刑,而最高法院核查的时候会变成无期或者死缓呢? 补充:1、很谢谢知友,尤其是法律从业人士的回答,没有想到会有详细的解答,谢谢大家了。2、我所指的的地…庭长是什么级别 副处级中级5261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副处级。中级人民4102法院,即地市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653正处级,各庭庭长副处级。因此。院长副厅级,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是副处级。民国各级审判机关,视事务繁简,设民庭与刑庭各一或各几个,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担任审判职务。大理院(中国最高法院)庭长为简任官,余多为荐任官。扩展资料:中国法官等级晋升1、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2、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3、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4、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三司会审中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有什么区别,谁的地位高? 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按前朝惯例设立六部,其中刑部就是主管刑政的机构,下设十三司,与明朝十三个省份相对应。而大理寺和都察院是由刑部之中再分化出来的机构,同理的有:兵部主管军政,从中再分出了五军都督府和太仆寺。所以按资历来看,刑部的地位最高,按权力来看的话,都察院权力最大。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区别明朝案件的审理流程是:都察院负责弹劾不正当的官员、案件,刑部则在主审案件之后,经过大理寺的复审才能上交到皇帝的手上。而皇帝如果对案件有疑虑的话,也可以让大理寺再复查,甚至可以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方共同审理案件,称为“三司会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分权,同时保证不制造冤假错案。大理寺是三司中的审核部门,最高长官称大理寺卿,其下有少卿、寺丞。下分左右两寺,左寺负责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的刑案,右寺则负责顺天、应天两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和在外布政司、都司卫所的刑案。都察院也就是前朝的御史台,是国家最高的监察机构,有权力监察中央各官署,纠察百官的弊政,出使地方体察民情,称“代天巡视”,都察院被称为“风宪衙门”,品级不高,权力极大。最高长官为左都御史。明朝因战功而封爵的只有三人,其中咸宁伯王越法学生如何取一个专业又有内涵的微信名? 1.法制史篇(重在结合)1.1 职官大理寺:(适合检察官法官及相关意向)大理寺卿 大理寺少卿 大理寺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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