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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 条 不安抗辩权属于民法还是合同法

2020-07-27知识18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不安事由是什么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丧失商业信誉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所拥有的拒绝先履行合同。《合同法》对于不安抗辩权,该如何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中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履行有先后顺序即异时履行,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不一致,有先后顺序,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一般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是同时履行;而对于租赁、保管、承揽、运输、委托等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根据合同的性质,一般是异时履行。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安履行抗辩权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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