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唐律疏议》的篇目和主要内容,并说明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主要内容第一篇《名例律》,相当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30333637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唐律疏议》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 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
十恶不赦是哪十恶? “十恶不赦”是古代刑法中的十种不可赦免的重大罪行: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人们常说的十恶不赦,分别是哪十恶? 开宗明2113义,“十恶”,最早出现5261于佛经中,是佛教用语。佛经被翻译传播之4102后1653,“十恶”开始进入律法正式成为一个法律名词。01 先说“十恶”在佛教中的来历与含义据《高僧传》记载,早在前秦苻坚建元年间(公元386年),竺佛念就译出了《增壹阿含经》;在晋隆安二年(公元398年)以前,僧伽提婆也译出了《长阿含经》,这些翻译的经文中就出现了“十恶”一词。随后,直接以“十恶”为名的佛经也被翻译到中国。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多部《十恶十善经》,其中有译者可查的两次分别是晋惠帝永年年间(公元301年),由沙门支法度翻译和宋孝武帝时期(公元453—464年)由竺昙无兰翻译。在佛经翻译传入中国后,中国人撰写的作品中开始出现“十恶”一词。就佛教方面的含义而言,十恶是指十种恶行,其中既有犯罪行为,又有恶的不道德行为。十恶内容见于佛教大小乘经典,往往与十善相对应。在著名的大乘经典《长阿含经》、《增壹阿含经》中,就有对十恶的界定:“言诸有杀生、盗窃、邪淫、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取、嫉妒、邪见者。《大哀经》中也有称:“一曰杀生、二曰盗窃、三曰淫佚、四曰妄言、五曰两舌、六曰恶口、七曰绮语、八曰无明、九曰斗诤、十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