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什么无效 无权代理实施的合同法律行为因为欠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致使合同的效力待定,但是单方法律行为更为严谨,因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效力如抛弃财产等,这种行为仅仅损害到一方的利益,这使得对单方法律行为的保护力度更为强,所以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民法通则 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是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之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有权利人同意,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有权利人不同意,则效力确定为无效。(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与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三)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受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债务承担的效果是更换债务人,而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始对债权人生效,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承担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这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这类行为若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变为有效法律行为,反之,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