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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明清时期的永佃权 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2021-04-09知识6

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有何消极意义? 当地主权势嚣张时,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使佃农丧失永佃权,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私相授受”,将田面出顶、典押或买卖,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许多官绅、豪民、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进行地租剥削。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一田两主”、“一田多主”现象的渠道之一。在“一田多主”制下,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俗称面主、皮主、赔主。

历史题…急 影响相对价格比例关系变化的因素很多,比如要素禀赋的变化、技术水平的提高、知识存量的增加、制度安排的实施等。但是就明清社会环境而言,在以上因素中只有制度安排的影响最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在明清时期农业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土地和人口的变动经笔者根据梁仲方先生(梁仲方,1980)提供的统计资料发现成同比速率变化,由此可以断定要素禀赋的变化在明清时期对这种相对价格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此外,德姆塞茨(德姆塞茨,1998)还认为,一旦经济发展并持续时,初始禀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就会减弱[6]。这种观点进一步加强了笔者前面的推论。再来考察知识和技术水平,在明清时期虽然有宋应星的《天工开物》和徐光启的《农政全书》的出版,但是总的看来明清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取得了成就但是没有太大的进步,表现出了停滞发展的状态,究其原因林毅夫(林毅夫,1994)在其《制度、技术和中国农业发展》一书中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解释[7]。由以上分析可知,在明清时期技术水平和知识的作用也不是改变这种相对价格变化的重要因素。道格拉斯·诺斯(North,1981)认为,国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之所以发展缓慢,在要素禀赋。

永佃权的中国的永佃权 在中国,永佃权最早出现在何时无可考证,但据史料可以判断,最迟出现于宋代。至明清,永佃权逐渐发展而盛行于江苏、江西、安徽等地,称土地所有权为田底权,称永佃权为田面权,称田地为地骨,田面称为地皮。清朝户部则例规定:“民人佃种旗地,地虽易主,佃农依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田。清末修律,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参照德国法和日本法的立法例,在物权编设4章规定他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分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3章,没有规定典权。在《民国民律草案》中,他物权的立法体制略有改变,各种他物权分章规定,共设有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6章。至《中华民国民法》正式颁布,物权编共设7章规定他物权,分别是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形成了完备的他物权制度。其中第842条规定永佃权:“称永佃权者,谓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者牧畜之权。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租赁,使用关于租赁之规定。永佃权制度之所以源远流长,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有使佃户安心耕作、有助于社会经济稳定(注:(台)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之作用。因为,综观各国永佃权制度,无论其表现。

#简述明清时期的永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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