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产品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将自制产品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包括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下同),此情况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户购买产品数量的多少,或按照客户购买数量划分的等级高低分别赠送一定比例或相应数量的产品,很明显,该情况是甲公司以客户购买其产品为前提,对客户已购买本公司产品行为的一种饶让或奖励,本质上属于甲公司为促销产品采取的商业折扣行为,不属于赠送行为,因此,不需要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企业的折扣销售行为,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或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 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
用于赠送的商品,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一、赠送的商品2113应当视同销售:5261借:银行存款贷:主营4102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1653税(销项税额)二、结转成本:解: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无偿赠送,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不确认收入,但是增值税及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以公允价确认增值税项税额,同时也以公允价确认所得税收入。扩展资料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⑴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⑵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⑶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参考资料来源:-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