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谈话是哪里提出来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如何理解谈话提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函询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书面形式;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的问题性质不同,后者明显比前者要严肃得多。尺度把握可参考以下做法①对众反映。
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有什么区别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两类非常相似的谈话:“提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3656136醒谈话”和“谈话提醒”。早期在“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中,还曾将两者列入同一指标项,实践中不少纪检监察干部对这两者的关系也常常存在困惑。本文根据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两者作简要辨析。概念及纪法依据一、提醒谈话。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提醒谈话主要是指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开展党内谈话。提醒谈话是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有力措施。二、谈话提醒。明确提出“谈话提醒”的法律法规比较多,其中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党内法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从各类法律法规看,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并不唯一,党组织、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