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日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但要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外大额举债,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 还贷责任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 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方的巨额借款,夫妻需要共同偿还吗 1、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2、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3、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的借款债务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意见】另一方是否应当还款;取决于该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要看所借之款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如果是,那么就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双方都有还款义务;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另一方是否必然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财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承法》第19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头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分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并要求不能仅凭借条丶借据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担? 根据《婚姻2113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5261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4102的债务,应当1653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夫妻一方债务是否要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疑问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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