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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

2020-07-26知识12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原则上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发生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而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之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先为履行,则必然有悖公平原则。为避免先行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蒙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制度以提供法律救济。该特别制度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在英美法则体现为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承继了大陆法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灵活性。笔者拟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中来分析我国合同法的立法选择。一、不安抗辩权按照传统民法通说,发生不安抗辩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其一,必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形;其二,必须是后履行方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以履行的可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不安抗辩权的要件具体如下:(一)合同成立后出现危及后履行方履约能力的恶化事实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兼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式规定了后履行方出现危及其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列举三种典型的财产状况。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一、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二、依据的原因不同。三、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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