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稳定,为先履行一方设定了可以在另一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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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午丽丽律师解答: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终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就消灭了;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一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债务加速到期);如果对方构成了违约的,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午丽丽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即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一般来讲,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方未提供担保。